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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法律政策

氣候責任法律化:國際法院確立跨國訴訟基礎

氣候責任法律化:國際法院確立跨國訴訟基礎
林彥甫7月 25, 2025

聯合國所屬的國際法院(ICJ)於2025年7月23日做出歷史性裁定,明確指出各國依據國際法有義務保護氣候及環境,若未積極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且導致氣候與環境損害,可能構成「國際不法行為」,受害國可依法提出訴訟要求賠償。雖然此項裁定屬於「諮詢意見」,並不具直接法律約束力,但未來各國法院或國際間的法律訴訟可援引此裁定作為重要依據。

裁定亮點:國家的環境保護義務已成為國際法上的共識,弱勢國家有望獲得法律支持

本次裁定是由太平洋島國萬那杜等受氣候變遷影響嚴重的國家所推動,目的在於為受氣候危機影響的弱勢國家爭取公平與正義。裁定特別指出,清潔、健康與永續的環境為基本人權,若國家怠於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受害國即可提出法律行動要求補償。此次裁定也將對歷史碳排放量較高的國家帶來法律風險,未來國際間氣候相關的訴訟案件可能大幅增加。

國際法院(ICJ)是什麼?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主要負責解決國際間法律糾紛,以及就國際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儘管其諮詢意見不具強制執行力,但其權威性仍深具影響力。例如:在國際法院就查戈斯群島爭議發表諮詢意見後,英國最終也同意展開主權歸還談判,即為其影響力的具體展現。

LingCarbon觀點:諮詢意見重在督促實質減排,而非立即引發大規模氣候訴訟戰。

國際法院此次裁定將氣候問題正式從科學與政策領域延伸至國際法律的層次,對各國政府形成更大的減碳壓力,也為受氣候變遷嚴重影響的弱勢國家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以氣候變遷管理的趨勢而言,氣候訴訟所涉及的排放量因果舉證是困難的,且溫室氣體在全球大氣擴散理論的基礎下,更無法指某單一國家或群體為主要排放國,甚而界定受氣候變遷影響嚴重的國家所造成的比例,因此本次促成的諮詢意見固然令人欣喜,然而未來法制化的過程中顯而易見存在許多實質的困難。

觀察近年COP會議的趨勢,從COP27損失與損害基金(FRLD, Fund for Responding to Loss and Damage)成立,COP28開始運作並累積達7億美元,主要是為低收入、氣候脆弱國家提供災後重建與氣候衝擊援助,並在COP29提出新氣候融資目標(NCQG,New Collective Quantified Goal),指出已開發國家應在2035年前,每年至少提供資金或動員私部門投資發展中國家3,000億美元的目標,最終在COP29決議中也啟動「從巴庫到貝倫的1.3兆氣候資金路線圖」(Baku to Belém Roadmap to 1.3T),期望帶動高達1.3兆的氣候資金,我們更可以觀察今年COP30會有甚麼重大的變化。

因此,若以「紅蘿蔔與棍子」理論來看,目前趨勢仍以國際間協議,引導資金提供淨零轉型的融資、損失與損害的基金援助氣候脆弱國家等「紅蘿蔔」誘因為主,並且加上各國新一輪NDC的提交,以及巴黎協定第6條國際間碳交易機制等各項鼓勵誘因仍持續發展的情況下,要以法制為基礎而判罰溫室氣體排放大國之賠償甚而引發氣候訴訟戰,以現況而言,將此次諮詢意見視為督促各國更積極討論國際間如何實際落實減排的方法更為合適。

林彥甫7月 25, 2025
Lingcarbon